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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地熱資源管理辦法
文章來源:地大熱能 發布作者: 發表時間:2025-01-22 10:50:01瀏覽次數:132
第一條 為加強地熱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促進地熱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江蘇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熱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保護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地熱資源,是指能夠經濟地被人類所利用的地球內部的地熱能、地熱流體及其有用組分,包括蒸氣型、熱水型、地壓型、干熱巖型、巖漿巖型等類型。其中,熱水型地熱資源是指25℃以上的地熱流體。
第三條 勘查、開發利用地熱資源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科學勘查、合理利用、有效保護和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熱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并納入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熱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生態環境、應急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地熱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按照規定程序組織編制的礦產資源規劃,應當設置地熱資源專章,對地熱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及保護等內容進行明確。
第七條 勘查、開采地熱資源應當依法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以下統稱礦業權),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繳納費用。
地熱資源礦業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性方式出讓,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可以通過協議出讓或者其他方式設立的除外。
開采地熱資源應當依法繳納資源稅。
第八條 探礦權人進行地熱資源勘查前,應當按照礦業權出讓合同以及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等,編制勘查方案,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準,取得勘查許可證。
探礦權人應當自取得勘查許可證之日起6個月內開始施工,并在開始勘查工作時,向勘查項目所在市(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報告。
第九條 探礦權人或者承擔地熱鉆井工程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勘查方案組織施工,勘查方案需要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準。地熱井施工過程中實行工程監理制度,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防止越層、混層開采,避免引發有毒氣體泄溢、地下水污染等環境污染、生產安全事故和地面沉降地質災害。
第十條 探礦權人探明可供開采的地熱資源后,在探礦權期限內申請將其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應當編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按照規定辦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第十一條 采礦權人進行地熱資源開采作業前,應當按照礦業權出讓合同以及相關標準、技術規范等,編制開采方案,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準,取得采礦許可證。開采熱水型地熱資源的,還應當向水利部門依法辦理取水許可。
第十二條 依法勘查、開采其他礦產資源時發現有利用價值的地熱資源,礦業權人有權依法優先取得登記的勘查、開采區域內新發現地熱資源的礦業權。
鼓勵油氣勘查、生產單位對具備改造條件的廢棄油井改造成地熱井進行利用。將具備改造條件的廢棄油井改造成地熱井進行利用的,應當依法取得地熱資源的礦業權。
第十三條 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開采方案進行地熱資源開采作業。開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定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準。熱水型地熱資源采礦權人還應當安裝標準計量設施,定期將地熱資源的溫度、水位、水量、水質等動態監測資料,報送資源所在市(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和水利部門。
第十四條 采礦權人應當加強對地熱資源的保護,提高地熱資源利用率,鼓勵梯級開發、綜合利用。地熱棄水溫度不得高于30℃,水質應當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和排放標準。
第十五條 因開采地熱資源導致礦區生態破壞的,采礦權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態修復義務。采礦權人的生態修復義務不因采礦權消滅而免除。
第十六條 開采地熱資源前,采礦權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以及礦業權出讓合同編制礦區生態修復方案,隨開采方案報原礦業權出讓部門批準。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礦區生態修復方案進行礦區生態修復。
第十七條 對沒有利用價值的地熱資源勘查工程孔和報廢井,探礦權人或者采礦權人應當在資源所在市(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監督下,按照水文地質鉆孔技術要求及時予以封孔、回填,防止污染地下水和破壞地質結構,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 礦業權人在地熱資源勘查、開采活動中形成的勘查方案、儲量報告、開采方案、生態修復方案等地質資料,應當按照規定向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匯交。
第十九條 市、市(區)自然資源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地熱資源的勘查、開采和生態修復等活動的日常監管。
第二十條 鼓勵、支持熱水型地熱資源開發單位利用熱能消耗后的尾水進行原水回灌,禁止非原水回灌。
第二十一條 采礦權人排放地熱資源利用后的尾水,造成污染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熱資源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6日泰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泰州市地熱資源和淺層地熱能管理辦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